家庭與學校協作會會章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甲)會名:
本會定名為「馬錦明慈善基金馬可賓紀念中學家庭與學校協作會」(以下簡稱「家校會」或「本會」),為馬錦明慈善基金馬可賓紀念中學校董會屬下的團體。
英文名稱為「Stewards Ma Kam Ming Charitable Foundation Ma Ko Pan Memorial College Home-Schoo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HSA」)。
(乙)會址:
屯門石排頭路 17 號。
No. 17, Shek Pai Tau Road, Tuen Mun,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 HKSAR.
第二條:宗旨
  1. 建立溝通渠道,促進家庭與學校之聯繫和合作。結合家庭與學校的力量,共同促進子女在靈、德、智、體、群、美六育均衡成長,亦為學生的福利事宜群策群力。
  2. 加強家庭與學校的合作,共同推動優質教育,使本校成為一所完善的基督教中學,達成本校辦學的宗旨。
第三條: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甲)會籍:
  1. 名譽顧問:凡離任校監、校長、主席及社會賢達均可受邀請為本會之「名譽顧問」。顧問:凡現任校監及校長,均為「顧問」。嘉賓會員:凡本校舊生家長、舊生監護人、現任校董及離任教師,均可申請入會,會籍一年(每年必須重新申請)。當然會員:本校在職的教職員,均為「當然會員」。
  2. 家長會員:本校在學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本會「家長會員」;惟每一家庭只可持一個會籍。
(乙)權利:
家長會員(父、母或監護人)及當然會員有表決、選舉、被選及動議權,其他會員只享有參加活動的權利。
(丙)義務: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家長會員應於入會後兩星期內繳交年費,金額由應屆執行委員會決定。多名子女就讀本校之會員只須繳交一份年費。若會員自動退會,所繳年費概不發還。
第四條:組織
本會由「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組成。
(甲)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會方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由「執行委員會」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處理會中事務。
(乙)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負責推行本會日常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執行委員會包括人數相同之當然委員(學校代表)及家長委員(家長代表),委員分有職銜與無職銜執委,全部委員最高可達廿四人,惟執行委員會可按實際需要向會員大會動議增減執行委員人數。教師委員由校長委任。家長委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惟最多只可連任兩次。首兩屆的家長委員由校方委任而組成。每年之「名譽顧問」由現屆委員邀請而組成。顧問負責關顧本會會務並提供指引。主席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與執行委員會會議,領導執行委員會推行本會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事項。副主席負責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家長)代行主席職權。成員:
    顧問現任校監及校長
     家長代表學校代表
    主席家長1人  
    副主席家長1人教師1人
    秘書1人1人
    司庫1人1人
    靈育1人1人
    康樂1人1人
    總務1人1人
    聯絡1人1人
    執委1-4人1-5 人
    各執行委員任內離職之安排
    1. 若主席離職,由副主席(家長)填補空缺。
    2. 遇有副主席、司庫或其他執行委員離職時,則由執行委員會安排其他執行委員填補空缺。
  2. 「執行委員會」各委員之工作均為義務性質,不能支取任何薪酬。
第五條:會議
(甲)會員大會:
  1. 由執行委員會動議召開,每年度最少召開一次,周年會員大會須於十二月一日前舉行。有關之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開會前兩星期知會各會員。開會時若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若副主席亦缺席時,則會議另作安排。「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家庭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五或五十人,以較少者為準;如因未足法定人數而流會者,「執行委員會」將再以書面通知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並於舉行前七天發出通知及主席須於三星期內再次召開會議。會議再次召開時,以當時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一切議案須得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表決時若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最終表決權。
    會員大會之功能分別為審查與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之年報及財政賬目,處理有關執行委員選舉事宜、修訂會章條文及處理執行委員會提交辦理之事項。
  2. 如有不少於五分一之家庭會員聯署書面申請召開會議時,執行委員會須於接獲申請後一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
(乙)執行委員會:
  1. 選舉完竣,新任執行委員會成員須於一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互選職位。每年度之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有關之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會前一星期知會各執行委員。
    開會時若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若副主席亦缺席時,則另行安排會議。
    執行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執行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如因未足法定人數而流會者,主席須於十日內再次召開會議,會議再次召開時,以當時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一切議案須獲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2. 表決時若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最終表決權。
第六條:會費
  1. 家長會員每年度每會籍會費為港幣三十元正。
    其他會員(嘉賓會員及當然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所交會費之有效期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已繳會費,概不退還。
    未交會費之會員,不能行使會員權利。
  2. 本會執行委員會可按實際需要向會員大會動議,調整會費數目。
第七條:財務
  1. 本會之經費,只能應用於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及支付本會各項開支。
    財政負責收集年費,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以及定期編製財政報告表。所有支票須由主席、副主席、或本會指定之兩位委員中之其中兩人共同簽署(該兩人須包括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方能生效。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出每年經費收入。若有需要,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方為合法。
    如本會牽涉任何債務及責任,則由該屆全體委員負責。惟一切未經委員會通過之不合法經費開支,則當由有關之委員承擔償還之責任。
    財政須於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並提交該財政年度的收支結算表與執行委員會審核,然後在會員大會報告。
  2. 學校每年於校本管理費(ACFSP)中,津貼港幣三仟元正資助家校會之常務經費。
第八條:修章
本會會章條文可經由執行委員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修訂,惟任何修訂須得出席會員大會過半數會員贊成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解散
  1. 本校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惟解散前必須向會員作出合理的交待。
    除因校董會指令外,本會解散須於會員大會中獲出席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人數贊成通過,方能定案。
  2. 如本會解散,本會所有資產將捐贈馬錦明慈善基金馬可賓紀念中學或本港慈善機構。